(2015)宜民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安徽鹏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鹏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安徽鹏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周海云,陈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0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人民中路144号。负责人:严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鹏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海云,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小戈山。法定代表人:陈新尧,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海云。被告:陈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诉被告安徽鹏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周海云、陈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鹏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周海云、陈泽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鹏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周海云、陈泽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勤勤代理审判员 查世庆人民陪审员 钮震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