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吕武件吕武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武件吕武件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武件吕武件,绰号“阿武”,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2013年8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被逮捕。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武件吕武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武件吕武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武件吕武件因贪图便宜,在明知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一部小米2S手机,供自己使用。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吕武件吕武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手机被当场查扣。经查,涉案手机系失主林某安于2014年3月17日在其位于饶平县海山镇石头居委会住家中被盗的手机。现该手机已发还给失主。经鉴定:涉案小米2S手机价值人民币14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武件吕武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武件吕武件无视国法,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武件吕武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武件吕武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武件吕武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惠刚代理审判员 林 曼人民陪审员 张玩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若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