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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1,杨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马某,男,1990年8月3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韩卫军,青海川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女,1992年1月3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杨某2,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1278.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长马福成审���判员李建林代理审判员冶晓玲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申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