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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岔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与季宜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季宜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岔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住所地如东县袁庄镇工业园区18号,负责人潘建国,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袁玲,如东县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宜山。委托代理人沈秀华,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与被告季宜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