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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新伟与河南华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伟,河南华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李新伟,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华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与郑平路向南150米西侧。法定代表人牛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伟诉被告河南华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新伟负担。审判员  杨松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子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