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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陈雷与范波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范波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陈雷。委托代理人莫泂,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波尔。现下落不明。原告陈雷诉被告范波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裁定由审判员唐宇英、人民陪审员陈丽萍、人民陪审员李瑾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雷及其委托代理人莫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波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雷诉称:2012年1月7日,他与范波尔签订理财协议一份,约定他委托范波尔理财,金额为200000元,月固定回报为1%,范波尔对本金及回报率做担保,理财期限90天,超过期限转为借款,借期3天,借款本金为206000元。合同签订后,他于2012年1月7日向范波尔交付了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此后范波尔至今未归还他分文,他认为该协议名为理财,但约定了本金全额归还和固定收益,事实上双方应该为借款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范波尔立即归还人民币206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206000元,月利率1%计算);2、判令范波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范波尔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7日,陈雷与范波尔签订理财协议一份,约定陈雷委托范波尔理财,理财范围为外资项目管理咨询、贸易;理财金额为银行承兑汇票200000元,票号20591882;月回报率1%;理财时间3个月;委托理财金额本金和固定回报返还时间为自收到款项后90天内,回报额206000元;并约定该理财协议中的本金和回报额由范波尔做担保,在超过90天后,自动转为借款,借款时间为3天,该借款金额本金为206000元。同日,陈雷向范波尔交付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0591882,出票日期2011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6月30日。后范波尔未归还任何款项。2014年8月18日,陈雷具状诉讼来院,要求范波尔归还款项、支付利息等。以上事实,有理财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委托理财应符合经济规律,具有有亏有赚的可能性。陈雷与范波尔虽签订的是理财协议,但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双方约定理财收益的收取方式为月回报率1%,属于固定的利息回报,不符合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陈雷与范波尔双方签订的协议形式上为理财协议,但实质上应为民间借贷。当合同名称与合同权利义务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的性质,故本案陈雷与范波尔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自陈雷提供借款之日起,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陈雷与范波尔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为合法有效。范波尔未及时返还陈雷借款是本起纠纷产生的原因,对此范波尔应承担归还之责。因本案中票号为20591882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6月30日,故本案中的200000元借款的利息起算日应为2012年6月30日。范波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路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范波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雷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陈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元(陈雷已预交)、公告费800元,合计5190元,由陈雷负担150元,由范波尔负担5040元(陈雷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应由范波尔承担的部分,由范波尔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陈雷。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员  唐宇英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成竹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