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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永基、颜少群、颜伟坚、邓爱玲合同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永基,颜少群,颜伟坚,邓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邓裕忠。被执行人朱永基,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颜少群,女,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颜伟坚,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邓爱玲,女,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永基、颜少群、颜伟坚、邓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上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受理费527元、保全费620元及本案利息3788.28元(计至2015年1月15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颜伟坚已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6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张绍煌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