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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鹏辉,曹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盛世嘉园36栋。法定代表人陈柳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鹏辉,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沿河路吉人巷43号。被执行人曹春香,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徐鹏辉之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沅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沅江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受偿2225914.5元。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尚未受偿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刘   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