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涛华与王强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华,王强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李涛华。被告王强强。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华诉被告王强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