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新瀚贸易有限公司与明正运动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新瀚贸易有限公司,明正运动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嘉倪被执行人明正运动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宗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正运动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松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本院受理的以明正运动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还有一宗,案号为(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9号,标的为人民币47681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正运动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707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谌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