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卢潍东与赵世亮、孙优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341-3号申请执行人卢潍东。被执行人赵世亮。被执行人孙优熙。被执行人吴娟。被执行人杜宝华。申请执行人卢潍东与被执行人赵世亮、孙优熙、吴娟、杜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民四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世亮、孙优熙、吴娟、杜宝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卢潍东的申请已立案强制执行。潍坊正元资产评估事务所受本院委托对涉案查封并扣押的财产进行了价值评估,并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潍正评法报字(2014)第8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吴娟所有的鲁G×××××号路虎汽车评估价值为370000元。该评估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娟所有的鲁G×××××号路虎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