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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民初字第7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贾××与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7961号原告贾××。被告齐××。原告贾xx与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点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英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