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邵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易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邵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易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平,男,自报1981年2月1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国籍不明,住云南省昆明市。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易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翻译人员凌作,昆明奥林翻译有限公司缅甸语翻译。 指定辩护人苏志宏,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公诉刑诉〔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平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璐和张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平、翻译人员凌作及辩护人苏志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在判决宣告前,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对被告人邵平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易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邵平运输毒品证据不足,符合实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邵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永华 审 判 员 李江红 人民陪审员 马永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