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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阮克全与曹新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克全,曹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阮克全。被执行人曹新东。申请执行人阮克全与被执行人曹新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新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孙 建审判员 顾纪章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