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张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广德友泰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德友泰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宜张商初字第19号原告广德友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航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友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汤志刚,宜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玮二路。法定代表人俞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先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德友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恒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前支付广德友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及损失331000元,该款由法院直接从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内扣划支付。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13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233元,由广德友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孙恒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