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与海口景达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海口景达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华高,总经理。被告海口景达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忠,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雪敏,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景达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海口华高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林 宏 业审判员 贺静芳人民陪审员米杨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筱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