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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曾海端与廖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端,廖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68号原告:曾海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述录,系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志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端诉被告廖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海端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海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曾海端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审 判 员  欧阳琳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