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曾海端与廖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端,廖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68号原告:曾海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述录,系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志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端诉被告廖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海端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海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曾海端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审 判 员 欧阳琳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