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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茨民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付东、曹玉琴民事决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东,曹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茨民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付东。申请人曹玉琴。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付东、曹玉琴离婚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万锐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付东与曹玉琴因离婚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1月24日经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位于丹江口市所租200平方米美容院,离婚后转让若转让费超过5万元,超出费用归女方,若低于5万元,全归男方,双方配合对方办理相关手续。现有一辆小轿车,离婚后归女方。一辆摩托车,离婚后归男方。双方各自私有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二、子女抚养:婚生子付嘉诚,现年5岁,婚生子女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女的一切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女,婚生子女18周岁以后跟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四、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持一份,法律效力同等。六、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于婚姻登记机关无关。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锐锋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帮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