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与郭庚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郭庚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莫美智,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庚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鹿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郭庚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应裁定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鹿执字第65号案件予以执行和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唐玉英代理审判员 廖庆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