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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5号原告邱某,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吴某,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欲给被告一次悔改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邱某承担。审判员  袁高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