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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执民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华市日月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日月油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1676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日月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432号。法定代表人:俞晓明。被执行人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新。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日月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9094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1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