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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陈建芬、陈永军与陈永军、俞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芬,陈永军,俞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1330号原告:陈建芬。委托代理人:屠祖良。被告:陈永军。委托代理人:杨红耀、黄锦萍。被告:俞军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芬为与被告陈永军、俞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芬撤回对被告陈永军、俞军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0元,减半收取5680元,由原告陈建芬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解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