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陈建芬、陈永军与陈永军、俞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芬,陈永军,俞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1330号原告:陈建芬。委托代理人:屠祖良。被告:陈永军。委托代理人:杨红耀、黄锦萍。被告:俞军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芬为与被告陈永军、俞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芬撤回对被告陈永军、俞军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0元,减半收取5680元,由原告陈建芬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解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