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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县民初字第1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杜静文与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静文,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1153-5号原告杜静文。被告石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静文诉被告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静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静文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静文撤回对被告石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杜静文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审 判 员  裴凤平人民陪审员  张 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