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民初字第1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杜静文与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静文,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1153-5号原告杜静文。被告石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静文诉被告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静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静文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静文撤回对被告石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杜静文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审 判 员 裴凤平人民陪审员 张 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