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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高文鑫诉陈兴周、陈忠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鑫,陈兴周,陈忠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736号原告:高文鑫。委托代理人:梁建强,宜宾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兴周。被告:陈忠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鑫诉被告陈兴周、陈忠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兴周、陈忠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文鑫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兴周、陈忠根的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鑫撤回对被告陈兴周、陈忠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高文鑫负担。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