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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知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京知行初字第76号原告张瑾,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家福,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薇。委托代理人齐宏涛。原告张瑾因发明专利权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第7525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瑾的委托代理人李家福,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薇、齐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张瑾所提出的申请号为201110314500.9,名称为“一种不用精炼的大豆压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的复审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一、审查文本的认定张瑾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被诉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公布文本,即2011年10月17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4项,发明公布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14段(初审审查员在申请日提交的原始说明书基础上依职权删除说明书第6段中的“附图和”)。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不用精炼的大豆压榨方法,包括烘干、压榨、过滤步骤。公开号为CN135423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简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膨化压榨法生产大豆油的制造工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预处理过程中使用烘干操作代替干法膨化操作,将经烘干的大豆进行压榨;(2)包括过滤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相对更加简便的大豆压榨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干法膨化和烘干均属于预处理过程中的加热处理,其主要目的是使油料中的各种成分产生物理、生化变化,提高压榨出油率和油脂质量。加热、烘干处理的过程称为蒸炒,蒸炒是压榨法取油必不可少的环节,加热蒸炒法不经过湿润阶段,直接加热去水调节水分(参见《常用机械电器实用手册下》,曹智超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148页)。因此,在加热预处理油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并做到选择烘干的方法代替干法膨化以同样达到加热的目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压胚过程是通过辊的挤压作用,将破碎后的大豆压成片状,进一步破坏大豆的细胞结构缩短油路方便后续加热及压榨操作,为了简化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该步骤省去而直接加热处理大豆之后榨油。而不经过预压的一次性压榨法属于榨油方法中常用的一种,其经过一道压榨工序,就能达到较低的残油率指标,因此基于简便、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采用常见的一次压榨法进行处理,而120-200℃的加热温度、至少30分钟的加热时间也是本领域加热预处理使用的常规参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采用压榨法得到的毛油都含有杂质,根据油脂所含杂物性质和用途,可采用不同的精炼步骤,主要包括沉淀、过滤、水化、脱胶等,广大农村通常以预处理去杂工序为主,常采用板框式压滤机过滤(参见《常用机械电器实用手册下》,曹智超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151页)。也就是说,过滤属于精炼的常用方法之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并采用过滤的方式对毛油进行精炼。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对步骤(1)的加热温度和时间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120-180℃的加热温度、至少40分钟的加热时间也是本领域加热预处理使用的常规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对榨油机种类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用于机榨的设备包括液压榨油机和螺旋榨油机,液压榨油机工艺相对落后,螺旋榨油机则是相对先进的一种连续式榨油机,具有处理量大、能适应多种油料、出油效果好、可连续生产等特点(参见《常用机械电器实用手册下》,曹智超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149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并将对比文件1中的液压榨油机替换为螺旋榨油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3中的任一项并限定了压榨前对压榨机预热,而上述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原告张瑾诉称:1、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120-200℃的加热温度,至少30分钟的加热时间是本领域加热预处理使用的常规参数,缺乏事实依据。2、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选择过滤毛油杂质的技术启示,至于是否需要联合其他除杂手段一起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而无需克服技术困难,也是错误的。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理由不具备说服力,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申请号为2011110314500.9,名称为“一种不用精炼的大豆压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即本申请),申请人为张瑾,申请日为2011年10月17日,公开日为2012年4月4日。针对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记载了一种膨化压榨法生产大豆油的制造工艺,具体公开了筛选原料、100-110度膨化、成型、压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以烘干代替膨化,但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压榨之前进行热处理以及进一步选择具体的烘干或膨化处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做出的选择,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在预料之中,至于在压榨之后选择过滤步骤,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不用精炼的大豆压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烘干:将用于榨油的大豆送入烘干机内,加热温度为120~200℃,加热时间至少为30分钟;2)压榨:将经过步骤1)处理过的大豆送入榨油机中进行压榨,获得毛油;3)过滤:将步骤2)所获得的毛油进行过滤,获得成品油。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不用精炼的大豆压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的加热温度为120~180℃,加热时间为40分钟。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不用精炼的大豆压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所用到的榨油机为螺旋榨油机,经压榨获得毛油和油饼。4.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不用精炼的大豆压榨方法,其特征在于:压榨前,将所述压榨机预热。”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为2002年6月19日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号CN1354231A),公开了一种用膨化压榨法生产大豆油的制造工艺,其特征在于:(1)筛选原料:将大豆经过筛选后,通过压胚机压成豆胚;(2)膨化:将豆胚加入干法膨化机中膨化,膨化温度介于100度-110度,豆胚膨化后一定要保持温度80以上;(3)成型:将膨化后的大豆粉及时装入成型机模盘内进行液压预压成型;(4)压榨:将预压成型的饼块送入立式液压榨油机中压榨,压榨时间2-4小时,主要产品大豆油通过集油管路输送到储油罐中,以便使用或进行水化处理,副产品大豆饼入库以便生产饲料用。张瑾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3年2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张瑾认为:1、对比文件选用膨化方法其挤出物料的水分无法适用于现有的一次性压榨技术,而本申请适用现有螺旋榨油机的一次性压榨而无需预压;2、本申请采用螺旋榨油机更适合于批量应用,规模生产,本申请是应用烘干方法来进行一次性压榨,一次性压榨相对于预压后的压榨工艺更简单生产效率更高,而应用膨化方法根本无法达到一次性压榨所需要的入榨水分要求,对比文件也未给出应用蒸炒方法适用于一次性压榨该有益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张瑾提交了附件1:《油脂制备工艺与设备》,汪学德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ISBN7-5025-5080-1,第170页至206页,复印件共37页;附件2:公开号为CN135423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3页(即对比文件1)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3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没有记载大豆原料烘干前后的水分含量要求,也没有对烘干操作和膨化操作进行对比的内容,张瑾提供的证据表明膨化操作对原料的水分含量要求不同于烘干操作的证据只是记载了特定的膨化机如DOX膨化机对原料水分含量的要求,不足以说明其他的膨化机不能达到该申请所要求的原料水分含量。其次,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采用螺旋榨油机的技术特征,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加工过程中原料的特性和具体加工要求如水分含量等,同时考虑生产的要求如工艺简单和成本低以及成品油的各项品质指标等综合因素,在现有技术上不难选择合适的压榨机,这是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在预料之中,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6月27日向张瑾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膨化压榨法生产大豆油的制造工艺,在加热预处理油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并做到选择烘干的方法代替干法膨化以同样达到加热的目的,为了简化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该步骤省去压胚过程而直接加热处理大豆之后榨油,基于简便、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采用常见的一次压榨法进行处理,120-200℃的加热温度、至少30分钟的加热时间也是本领域加热预处理使用的常规参数,过滤属于精炼的常用方法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并做到采用过滤的方式对毛油进行精炼。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另外,由于120-180℃的加热温度、至少40分钟的加热时间也是本领域加热预处理使用的常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螺旋榨油机是相对先进的一种连续式榨油机,压榨前对压榨机预热的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张瑾于2014年7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张瑾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两点技术偏见:(1)采用蒸炒方式用于大豆榨油,与效益相比,成本过高: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一般的蒸炒温度均在120度以上,目的在于熟化大豆,而在该温度下所能采用的大豆蒸炒工艺只能有两种,一种是轧胚蒸炒,另一种是整粒蒸炒,而基于生产效益的角度,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的经验共识,不容易联想到以轧胚蒸炒或整粒蒸炒的方式来榨取大豆油脂。(2)初步压榨的油脂不采用精炼手段,无法满足国家标准:现在普遍采用的压榨处理方法,如果直接不采用精练而仅采用过滤法,只能达到脱杂的效果,而且最后的成品油也无法达到国家标准;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大豆油脂便采取统一精练的操作模式,完全没有考虑过某些榨油方法除了脱杂外可能不需要脱胶、水等便可以达到国家标准。本申请克服了上述偏见,采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整粒、烘干方式来提高油饼蛋白含量及其效益,仅采用过滤毛油的方式得到符合国标的成品油,从而解决了提高效益与降低精炼成本的问题。复审通知书所提的膨化,大豆会在挤压膨化过程中大多数蛋白质变性,膨化浸出不适合用作提取蛋白质的油饼的生产;同时烘干在油脂行业中,多是作为一种干燥手段用于减少油料的含水量,进而延长食物保存期;将烘干手段引入到大豆熟化操作中本申请应是首次,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无任何技术启示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相应改进,油饼内会残留大量的水溶性蛋白,通过高蛋白含量的油饼来增加效益,弥补油脂效益低成本高的不足,这也是膨化与烘干不能相互替换的关键之处,如果以膨化代替烘干,油饼残留的只会是变性蛋白,价值含量大幅降低。此处克服偏见的构思是基于偶然的发现。后来又通过多次参数调整,发现烘干温度及持续时间对于出油质量有巨大影响,稍有改变可能就无法达到上述效果,于是具体限定在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温度及持续时间的范围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克服了传统行业中视油饼为牲畜饲料原料的生产偏见,采用整粒烘干及其后续的压榨手段来提高生产的投入产出比;通过多次的参数调整,得出只要过滤无需其他精炼手段便能得到同等品质豆油的榨油方法,可以理解为克服技术偏见,也可以理解为本发明属于省略要素的发明。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会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被诉决定。另查,在本案庭审中张瑾明确认可被诉决定对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并明确表示,如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认可其权利要求2、3、4也不具备创造性。再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引用的公知常识类证据——《常用机械电器实用手册下》有如下记载:加热、烘干处理的过程称为蒸炒,蒸炒是压榨法取油必不可少的环节。其作用是将油籽细胞内呈分散状态的油滴油脂凝聚成大滴,以使充分出油;调整料坯的软硬程度,达到入榨要求:同时通过蒸炒,使料坯中的各种成分产生物理、生化变化,以提高油脂质量。在蒸炒方法上,常用的有湿润蒸炒和加热蒸炒两种,其中加热蒸炒法不经过湿润阶段,直接加热去水调节水分。在料坯入榨要求一节中的“常用螺旋榨油机入榨料坯要求(表5-7-12)”表中,显示大豆的入榨温度为125-130℃。在榨油方法一节中,记载有榨油方法可分为一次压榨法、二次压榨法和冷榨法等三种。一次压榨法的料坯经过一道压榨工序,就能达到较低的残油率指标。在油脂精炼及精炼设备一节中,记载有:根据油脂所含杂物性质和用途,可采用不同的精炼步骤,主要包括沉淀、过滤、水化、脱胶等,但广大农村通常以预处理去杂工序为主,常采用板框式压滤机过滤。上述事实有本申请公开文本、对比文件1、《常用机械电器实用手册下》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鉴于张瑾明确认可被诉决定对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上述两项区别技术特征,即(1)在预处理过程中使用烘干操作代替干法膨化操作,将经烘干的大豆进行压榨,(2)包括过滤步骤,张瑾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120-200℃的加热温度,至少30分钟的加热时间是本领域加热预处理使用的常规参数,缺乏事实依据,现有技术中大豆蒸炒温度一般为105-110℃,包括蒸炒(2小时左右)在内的预处理时间也在2.5小时左右,本申请克服了上述蒸炒温度的技术偏见,并且所获得的毛油只需简单过滤就可以达到国家标准,解决了所有油厂都离不开水化、脱胶等工艺的本行业技术困难。对此,本院认为,本申请所采用的烘干和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干法膨化都属于预处理过程中的加热处理,二者的目的也均是使油料中的各种成分产生物理、生化变化,提高压榨出油率和油脂质量。加热、烘干处理的蒸炒过程,是压榨法取油必不可少的环节,加热蒸炒法不经过湿润阶段,直接加热去水调节水分。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加热预处理油料时容易想到可以选择烘干的方法代替干法膨化,也很容易采用常见的一次压榨法进行处理,而不经过预压。而张瑾一方未能证明其主张本申请所克服的技术偏见是普遍存在的,反之,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出版发行的《常用机械电器实用手册下》一书中却显示有作为榨油料坯的大豆的入榨温度为125-130℃的相关记载;同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加热时间为“至少”30分钟,张瑾自认现有技术中大豆蒸炒时间一般为2小时左右,这一时长也包含在“至少30分钟”的数值范围之内,而且张瑾也不能证明“至少30分钟”的加热时间在使得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方面所起的作用和贡献。关于“包括过滤步骤”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过滤属于常用的精炼方法之一,上述《常用机械电器实用手册下》一书也在油脂精炼及精炼设备一节中载明,根据油脂所含杂物性质和用途,可采用不同的精炼步骤,主要包括沉淀、过滤、水化、脱胶等,但广大农村通常以预处理去杂工序为主,常采用板框式压滤机过滤。由此可见,在公知技术中,过滤只是精炼步骤之一种,可与其他诸如沉淀、水化、脱胶等精炼步骤单独或配合使用,张瑾所主张的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过滤步骤克服了本行业的技术困难,不能成立。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鉴于张瑾认可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不再坚持主张权利要求2、3、4具有创造性,故本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张瑾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第7525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张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庶   伟审 判 员 张   晰   昕人民陪审员 仝   连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   梦   玲书 记 员 郭小贺书记员李益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