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吴元合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元合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埇刑初字第00097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元合,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元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元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21时30分,被告人吴元合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鸿星尔克西门路段时,碰撞停在该路段等人的皖L×××××号小型客车,造成吴元合受伤。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元合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8.0mg/100ml。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认定:吴元合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吴元合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幅度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21时30分,被告人吴元合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鸿星尔克西门路段时,碰撞停在该路段的皖L×××××号小型客车,造成吴元合受伤。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元合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8.0mg/100ml。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吴元合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元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拍照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元合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元合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元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元合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元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