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林清民与张传勤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民,张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林清民,居民。被执行人张传勤,居民。申请执行人林清民与被执行人张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传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传勤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传勤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90×××81账户上的存款16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