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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李文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文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24-1号被执行人李文崇,男,汉族,1979年04月09日出生,云南省陇川县人,住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李文崇犯滥伐林木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陇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被告人李文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文崇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01月16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现查明:陇川县森林公安局在案件侦查中依法收取了李文崇的保证金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生效后正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文崇在陇川县森林公安局的保证金人民币15000.00元予以扣押、划拨。该款用于李文崇应缴纳的罚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李维阳审判员  刘国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祖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