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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唐宗祥抢劫罪,唐宗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015号罪犯唐宗祥,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30日作出了(2002)一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宗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8日作出了(2002)高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1月2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作出了(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了(2007)一中刑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了(2009)一中刑执字第47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了(2011)一中刑执字第44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了(2013)一中刑执字第19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宗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宗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2014年上半年、2013年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次,2013年下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1次,2014年第三季度单项奖励1次。本院认为,罪犯唐宗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宗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