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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梁某,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某,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