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梁某,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某,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