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3314号-2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秋桐,李成虔与佛山市唯一卫浴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桐,李成虔,佛山市唯一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3314号-2申请执行人李秋桐,女,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李成虔,男,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唯一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苏丹萍。关于李秋桐、李成虔诉佛山市唯一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唯一卫浴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秋桐、李成虔支付货款30100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026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秋桐、李成虔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辖区范围内的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唯一卫浴有限公司已无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33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