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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卫天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卫天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31-1#,组织机构代码74288496-8。法定代表人代育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小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卫天莹,女,汉族,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卫天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