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3118号原告胡某某,女,1961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53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珍,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长 卜凯丰陪审员 李新翔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珍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