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石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石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杨某。被告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先人民陪审员 宋明山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金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