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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石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石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杨某。被告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先人民陪审员  宋明山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金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