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芬与张迎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芬,张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张芬。被执行人张迎军。申请执行人张芬与被申请执行人张迎军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并已冻结,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义务,故本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袁玉军审判员 邵全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