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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黎树云诉杨开绪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树云,杨开绪,杨意,叶怀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4143号原告黎树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蒋会材,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开绪,男,汉族。被告杨意,男,汉族。被告叶怀英,男,汉族。被告杨意、叶怀英的委托代理人张艳,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黎树云与被告杨开绪、杨意、叶怀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现原告黎树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开绪、杨意、叶怀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树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杨开绪、杨意、叶怀英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树云撤回对杨开绪、杨意、叶怀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1620元,由黎树云负担。审 判 长  胡德贵审 判 员  张佐成人民陪审员  卢光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