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黎树云诉杨开绪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树云,杨开绪,杨意,叶怀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4143号原告黎树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蒋会材,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开绪,男,汉族。被告杨意,男,汉族。被告叶怀英,男,汉族。被告杨意、叶怀英的委托代理人张艳,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黎树云与被告杨开绪、杨意、叶怀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现原告黎树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开绪、杨意、叶怀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树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杨开绪、杨意、叶怀英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树云撤回对杨开绪、杨意、叶怀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1620元,由黎树云负担。审 判 长 胡德贵审 判 员 张佐成人民陪审员 卢光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