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商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勤阳贸易有限公司、济宁汇泉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勤阳贸易有限公司,济宁汇泉经贸有限公司,许守亮,刘存英,卜召芝,张厚荣,吴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1290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芳。委托代理人颜晓峰。被告山东勤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峰,经理。被告济宁汇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守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被告许守亮。被告刘存英。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凯。被告卜召芝。被告张厚荣。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峰(特别授权)。被告吴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勤阳贸易有限公司、济宁汇泉经贸有限公司、许守亮、刘存英、卜召英、吴峰、张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济宁汇泉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勤阳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100公斤钨条,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济宁汇泉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勤阳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进口俄罗斯产钨条(钨含量99.98%)1000公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