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会才,王波,张凤阁,徐慧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吉中民一终字第00975号(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会才,男,1951年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波,女,1951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姜艳清,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阁,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代理人:綦建贵,吉林市船营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慧贤,女,1960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上诉人许会才、王波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会才、王波及委托代理人姜艳清,被上诉人张凤阁及委托代理人綦建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慧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二、发回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淑娜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边新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美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