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执民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罗国桥、傅春香与陈志芬、陈根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桥,傅春香,陈志芬,陈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罗国桥,1963年6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傅春香,1965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志芬,1968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根春,1962年10月26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金(萧)调字第12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罗国桥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799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0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78817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