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电白县观珠镇严坑村黄坭坎经济合作社与电白县观珠镇严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观珠镇严坑村黄泥坑经济合作社,电白县观珠镇严坑村民委员会,电白县观珠中学,莫积儒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电白县观珠镇严坑村黄泥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黎亚立,社长。委托代理人郑群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电白县观珠镇严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莫文勇,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电白县观珠中学。法定代表人黎洪月,校长。第三人莫积儒,男,汉族,住电白县。原告电白县观珠镇严坑村黄泥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电白县观珠镇严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电白县观珠中学、莫积儒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白县观珠镇严坑村黄泥坑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观珠镇严坑村黄泥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电白县观珠镇严坑村黄泥坑经济合作社负担50元,原告已预交17040元,由本院退回16990元给原告。审 判 长 谢 劝助理审判员 李祥英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