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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素梅与营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梅,营东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马素梅,女。委托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东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素梅诉被告营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素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素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