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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巡立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朱菊英、吴巧雯等与武林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巡立保字第2-1号申请人:朱菊英,农民。申请人:吴巧雯,农民。申请人:吴志鸿,农民。申请人:吴巧闵,农民。申请人:吴巧利,农民。上述五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方益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林松。申请人朱菊英、吴巧雯、吴志鸿、吴巧闵、吴巧利与被申请人武林松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5)衢龙巡立保字第2号保全的裁定。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查封申请人朱菊英、吴巧雯、吴志鸿、吴巧闵、吴巧利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终结本院(2015)衢龙巡立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