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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延斌与李明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斌,男,1934年6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明福,男,1952年11月30日生,汉族,公交司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明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福三日内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明福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君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