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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恩施市 王智超 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卿成平,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农民。上诉人牟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牟某诉称:2014年1月,我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前,我们已开始同居生活。草率结婚后,因我与陈某性格不和,经常吵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矛盾纠纷不断。2014年9月1日,我向陈某提出离婚,但陈某要求我以补偿10多万元为离婚条件,我当场拒绝了该笔不存在的巨额补偿。拒绝后,陈某将我锁在家中,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在非法拘禁期间,陈某还叫上3车人守在楼下,威胁我的人身自由。第二天,陈某对我进行控制性跟踪,威胁我,并抢走了我的提包(包里有5000多元现金、户口本、银行卡等)。因害怕,我只有回到娘家,在趁陈某未注意之时,才逃脱出陈某的跟踪控制。现我居无定所,游荡在外。综上,我认为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我与陈某离婚;2、陈某依法分担本案诉讼费。原审被告陈某辩称:牟某起诉事实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牟某若退还40000元彩礼钱、看人户4360元,我就同意离婚;要求牟某退还酒席钱35000元。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1月,牟某与陈某经媒人杨必生、汪以梅介绍相识并相恋。2014年2月17日,牟某到被告陈某家按照农村习俗“看人户”,并由陈某家给了牟某4000元礼金,给了牟某嫂子及二位媒人每人120元的红包,共计360元红包。××××年××月××日,陈某、牟某在利川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25日,陈某、牟某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陈某按照习俗,通过媒人汪以梅、杨必生给了牟某40000元彩礼钱。婚后不久,二人开始闹矛盾,陈某、牟某于2014年4月8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牟某以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姻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利川市人民法院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陈某、牟某从相识到结婚,不可说没有感情基础,从单独的个人到组成一个家庭,所担负的责任是不同的,夫妻本应相互扶持,相互关爱。牟某以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陈某离婚,但在庭审过程中并未提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牟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不准予牟某与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牟某承担。宣判后,牟某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一审时明确提出,若上诉人退还4万元彩礼钱,看人户4360元,就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逻辑荒谬。二、一审法院不能以财产难以处理就判决不准离婚。人民法院应首先审理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若认定已破裂,就应先判决离婚,再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财产处理作出判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陈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一、一审查明事实客观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感情基础,且结婚时间不长,感情未完全破裂。上诉人提出离婚,是赌气行为,双方感情修复可能性很大。上诉人也未提交任何关于感情破裂的证据,一审据此判令不准离婚,适用法律得当。法院并非上诉人所称系财产难以处理而判决不准予离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牟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从相识到结婚,虽历时不长,但该二人作出结婚决定时均已达而立之年,其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的态度更应谨慎。婚姻生活难免出现矛盾、纠纷,夫妻之间应互谅互爱,携手同行。现该二人虽已分居,但被上诉人陈某明确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其愿与上诉人牟某修复感情,且上诉人牟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一审判令不准予该二人离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牟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牟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郑 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