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平乐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6月18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后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4)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水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付某及粟玉平、付发清(均已被判刑)驾驶摩托车窜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中国银行漳浦县支行门口,见张某提着一只装有现金的塑料袋从银行出来,并将该塑料袋放进摩托车后柜后驾车离开,被告人付某及粟玉平、付发清即驾驶摩托车尾随张某至绥安镇石斋村草潭××号蔡某家门口。当张某将摩托车停放在蔡某家门口进入蔡某家时,被告人付某即上前撬开张某摩托车后柜,窃走摩托车后柜内存放的人民币10万元,后与付发清、粟玉平共同逃离现场。窃后,赃款三人平分。另查明,案发后,同案犯粟玉平、付发清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33400元,计人民币66800元。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付某主动到平乐县公安局平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2月8日,被告人付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付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付某的户籍证明、平乐县公安局平乐镇派出所关于被告人付某主动投案的经过证明、平乐县看守所寄押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情况说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某前科定罪判刑的(2008)××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福清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本院对同案犯粟玉平、付发清定罪判刑的(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漳浦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张某出具的退赔款收据及谅解书,证人蔡某、韦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的钱财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付某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能代为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付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艺鸣代理审判员 李艺文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鸿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