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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少朋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少朋,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013号原告:郭少朋。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40号。法定代理人:关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少朋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少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少朋承担。审判员  闫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