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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后民初字第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徐添林与陈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添林,陈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0707号原告徐添林。委托代理人陈方明,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华。现下落不明。原告徐添林诉被告陈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添林的委托代理人陈方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爱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添林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0年8月,被告陈爱华向原告借款10400元,并于当月25日出具了借条,后未能归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爱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0年8月,原告向被告出借了10400元,同月2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添林现金壹万零肆佰元.10400元。后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2014年6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原告可随时主张,现原告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爱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添林支付借款本金1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560元,计620元,由被告陈爱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继一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钱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