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渡法民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袁金碧与彭彬,蒋祖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碧,彭彬,蒋祖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1814号原告袁金碧,女,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彭彬,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蒋祖萍,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碧诉被告彭彬、蒋祖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金碧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金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袁金碧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仅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