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勇与焦明荣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焦明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9号原告陈勇。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明荣。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被告焦明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审理。经查,被告主张其自2012年1月即住在天津市大港区油建北里113栋1单元201室至今,并提供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桥建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一份,证明其自2012年1月即开始在大港区油建北里113栋1单元201室居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该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