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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行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茌平县人社局与王兆才工伤待遇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王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聊行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庆军,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国,男,该局工伤待遇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金书强,男,该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才,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孙立海,男,系被上诉人姨夫。上诉人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茌平县人社局)因工伤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不服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茌平县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张利国、金书强,被上诉人王兆才的委托代理人孙立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庆杰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路普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