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行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茌平县人社局与王兆才工伤待遇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王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聊行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庆军,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国,男,该局工伤待遇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金书强,男,该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才,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孙立海,男,系被上诉人姨夫。上诉人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茌平县人社局)因工伤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不服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茌平县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张利国、金书强,被上诉人王兆才的委托代理人孙立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庆杰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路普光 百度搜索“”